中国商业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官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培训服务
|
管理咨询
|
融资服务
|
企业舆情
|
对外交流
|
会员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
投资融资服务
>>
法律服务
>> 正文
法律服务
工信部明文:要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利息!
中国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2019/9/11 14:11:25)·法律服务
9月4日,工信部发布《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应支付利息。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2、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资金困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承担支付义务。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作为发包人的,承包人拖欠款项时,发包人在核实情况后要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严重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限制其申请新的投资项目。
7、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受理相关投诉。被投诉人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附件:
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文章作者: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2201
项目合作
|
服务平台
|
加盟合作
|
关于我们
|
版权信息
|
免责声明
|
隐私条款
|
招贤纳士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党建领导机关: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 技术支持:中商联 中小商协 / 法律顾问:北京首联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石油和化工规划院418室 / 联系电话:010-64281700/ 传真:010-64235600 / ICP备案号:
京 ICP 18028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