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源上讲,财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有三种:一是故意犯罪行为;二是单位或单位领导发生经济犯罪,财务人员受到波及或牵连,这种情况往往是财务人员迫于工作压力而形成的法律风险,也是最常见的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类型;三是财务人员无意行为所造成的法律风险。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风险,并且更多地关注财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这是因为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财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要远少于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数,并且刑事处罚对一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它甚至会断送一个人的职业生涯和前途,也亦是因为如此,本书用了更多的篇幅来分析和解决财务人员所面临的刑事责任问题。
1.2.1 以身试法自会带来风险
毋庸置疑,任何人以身试法、故意犯罪都会带来法律风险和法律制裁,并不只是财务人员如此。对于财务人员而言,故意犯罪多表现为贪污、挪用、侵占、提供虚假报告、偷漏国家税款等行为,如某出纳截留收入,某会计私刻印章将单位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某财务负责人在公司办公会提出以为职工谋福利为名私分国有资产并得以通过、实施等等。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是财务人员私欲膨胀、铤而走险或侥幸心理过重的结果。
有些人自以为很聪明,设计了重重机关非法敛财,不相信以身试法会有什么后果,却正应了那句话“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下面的一起案件就很有代表性。
在一天上班的早上,我们一行几人突击对某下属单位的财务部会计钱某(为避嫌起见,本书所有姓氏和人名均隐去真实姓名,如有巧合纯属偶然)进行检查,因为事前接到举报反映钱某截留收入,并且我们在外围调查后也掌握了有力证据。正巧当天钱某上班还较早,他刚刚打开电脑我们就到了,我们当即要求:只要 是他桌子上和抽屉中的东西暂时都不能动,我们要检查。但更巧的是,该单位的领导王某当天早上上班时因内急,来不及开自己办公室的房门,就将随身携带的一个公文包随手放在刚打开办公室房门的钱某桌上,但正是在王某去厕所这段时间,我们来了,由于公文包在钱某桌子上,自然也成了我们检查的对象,等我们打开公文包发现领导王某竟然有两个身份证!就是由这两个身份证入手,我们查出了以前毫无线索和迹象的王某贪污案。
从这个案例我们看到,以身试法所带来的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说不清什么时候就会爆发,上个厕所就导致“前功尽弃”,虽然有一定偶然性,但偶然之中透着必然,这里面不容得有侥幸心理。
可见,在任何情况下,以身试法、故意犯罪都会带来法律风险。但是,这并不是我们关注和研究的内容,也不是现实中财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我也不可能告诉大家如何规避或防范故意犯罪带来的风险,或者说如何规避法律制裁。如果一个人真的犯了罪,最好的办法就是尽早自首。前一段时间看过一个 电视纪实节目,有一个人开车撞人后驾车逃逸,在外面东躲西藏了六年后,终于回来自首了。当记者问她在外面躲了这么些年,有什么感想啊?她说的第一句话就是:“还是自首好啊!”虽然有些好笑,但这却是心里话。开开心心做事、堂堂正正做人,其实是人生的一种乐趣。当然,我们财务人员绝大多数是不会主动犯罪的,以身试法者只是极少数。
1.2.2 “迫于压力”——多数风险的缘起
这种情况是财务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大多数情形,多数财务人员仅是为了能有一个工作而不得不屈从于单位领导的压力,比如某私营企业会计在老板的强制要求下将部分收入不入账而偷漏税款、提供虚假报表骗取银行贷款等。这种情况,用财务人员的话说就是“肚子安了,良心不安;良心安了,肚子不安”。
在法律上真正的“被迫”并不会遭受刑事处罚,比如被认定为符合《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授意、指使、强令做假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情形 (关于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及对本条的分析,详见第2章中“违反《会计法》应担何责”的内容);从法理上讲,没有主观犯罪故意也是不能被认定为犯罪的。但问题是大多数财务人员往往并不清楚如何才能拿出有效证据,证明“被迫”这一事实,不明白如何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因而为自己带来了风险。
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进行说明,某公司因涉嫌偷税被当地税务局立案稽查,后将该案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在获取该公司偷税罪的充分证据后将其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孙某、财务总监李某和会计钱某依法逮捕,后经当地检察院起诉,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犯偷税罪,补交税款并处罚金;对孙某、李某和钱某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在庭审中,财务总监李某和会计钱某称其偷逃税款均是受赵某指使,但却无任何证据;而赵某则称公司日常经营均交由总经理负责,其管理成 员内部也有职责分工,对此类事务不干涉,也从未见到公司打给他的报告,也无口头报告,因而全不知情。因为没有证据,对赵某的指控法院最后没有予以认定;而财务总监、会计同样也辩称是受某某领导指使和要求,但没有证据,根据现有证据则可认定为是孙某、李某、钱某三人共同犯偷税罪。
在这个例子中,法定代表人没有判刑而总经理、财务总监、具体经办的会计被判刑,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他们没有证据证明偷税行为是受法定代表人授意或指使而为,在偷税行为已经发生的事实下法律对责任人员的认定只能依据能够被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有证据能够认定公司的该偷税行为是在总经理孙某的指挥下三人共同参与来运作,而没有证据把法定代表人赵某拉进来并作为主犯,从而对三人判刑也在意料之中。这些内容较为复杂,这实质上是大家喝凉水 为何只有少数“肚子疼”(法律责任的承担)的问题,我们会在后面进行更为详细的讲述和分析。
另外,有必要提及,单从一个负责执行工作的财务人员的角度讲,如果会计能够有证据证明其参与违法行为是被迫的而不是积极参与的,此时他违反的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中的“坚持原则”的要求。违反职业道德与触犯刑律是完全不同的性质,《会计法》明确规定,违反职业道德并且“情节严重的”,所受的处罚是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这与被判处刑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同样道理,如果财务总监能够有充分证据证明:第一,他在行使决策权时对偷税的做法持反对意见;第二,他在具体运作层面并不是积极参与其中,那么他是应被免于刑事处罚的。只不过与一般会计不同的是,他有一定决策权,他要能证明在决策过程中他是否有犯罪的故意。这些问题及其包含的深层次原因、如何具体操作,我们在后面会深入讲解,并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剖析。
1.2.3 无意也会酿风险
外部没有人强迫,财务人员自身也并非故意要这样做,却惹来了麻烦,这本质上是由于财务人员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即无意行为造成的。前面引子中讲述的出纳代签字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之所以说该案例是由于出纳无意造成的风险而并非是真贪污,是后来总经理终于在私下向我们承认,他后来想起来应当是有这 么一回事,但事情后来弄得很大他也没法很快承认,只好以后找个机会向我们承认了)。大家不要小看无意行为造成的风险,它所占的比例并不是很低,这方面也有不少典型的案例。
1.2.4 现实中的风险根源更为复杂
通过上面的分析,读者可能会说了,我们把这三种情况研究透了,财务人员风险的问题就解决了。然而,现实中的情况要复杂,它常是三种情况的汇合,多数先是被迫,然后又掺杂进财务人员的主动和故意,在整个过程中还可能会有无意行为。下面是这个“小金库”的案例就很能说明问题。
某公司的省级分公司领导曾让财务经理以收取地市级公司参会人员会议费的形式搞一个“小金库”(实际上该省级分公司的会议费已得到总公司批准并将在分公司管理费用中全额报销,但参会人员并不知情,以为还要交包括住宿费、资料费等在内的会议费),收上来的这笔会议费都由财务经理保管,——很多单位的 “小金库”就是这样搞出来的。开始财务经理并不同意,但在领导的坚持下也不得已这样做了。由于“小金库”现金量较大,财务经理就用他的名字开了个账户,专门存放“小金库”的资金,后来总公司进行内部审计,该财务经理知道肯定会盘现金、查财务室,就把那个存折和记录本藏起来了,——这个时候,其实他的风险正在转化,由原来的完全被迫转化为有意隐藏。等审计查完财务室后,他认为安全了,不会再查财务室了,就把那个存折和记录本又拿出来了放到他的抽屉里。可是,没想到我们搞审计、纪检的常用的一招就是“回马枪”,在一天上班的早上,突然再查财务室,要求所有财务人员将自己的抽屉打开,所有的铁皮柜打开,这样很快就找到那个存折和记录本了。这里面,就是财务经理一开始是被迫,后来成为主动藏起来,再后来则是因为抱有侥幸心理而暴露。可见,财务人员的风险成因,其实是很复杂的。
因而,作为财务人员要深刻地意识到自身因为职业原因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并对其产生的根源要有清醒的、总括的认识,这样才可能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它也是有效进行自我保护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