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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认识与思考

中国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2016/9/9 15:12:45)·贷款融资

  民间借贷是个古老的话题。从人类社会有了商品交换开始就有了民间借贷。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公民之间也有借贷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无论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城乡居民都逐步转变了观念,民间借贷成了热门话题,民间借贷日益活跃。

  民间借贷最早出现在南方发达地区。中小企业业主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而民间资本越来越大,有些开放城市就尝试让这部分“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减少因开展民间借贷活动而产生的社会矛盾,我们有必要对民间借贷问题进行探讨。

  一、民间借贷的基本含义及其基本特征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以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

  农业社会所讲的民间借贷是狭义的民间借贷,现代社会也存在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现代社会,民间借贷不局限于公民之间借贷,而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可以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即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否则视为高利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也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五个主要法律特征:

  第一,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保护。

  第二,民间借贷是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贷款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第四,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贷款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贷款人或贷款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五,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贷款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方式。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方式,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发展。

  民间借贷也有消极因素。民间借贷往往带有盲目性,风险系数极大,容易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比如,有些借款人由于经营管理能力差,甚至没有财会、簿记制度,—旦大宗金融交易失败,就会冲击金融市场、生产和流通。又如,有些借贷手续过卡简便,甚至一不考虑资信,二无财产担保,一旦纠纷发生就很难解决。再如,有些借贷已脱离了生产流通领域,一些人借机放超高利息,进行高利贷活动。这些问题最容易产生风险,亟待研究解决。

  二、开展民间借贷活动应当注意的事项

  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状态下进行,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很容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为了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开展民间借贷活动需要注意六个方面问题:

  (一)借贷要合法

  《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借贷双方应当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借贷活动。贷款人应当考察借款人借款用途,考察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考察借款人的诚信状况。

  (二)应订立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当提供必要事实证据。

  贷款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包括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币种;有无利率或利息、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贷款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

  (三)利率应合理

  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借款的用途及其收益,共同约定一个合理的利率。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如果因利率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可以比照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对“利滚利”的复利借贷和预扣高额利息的借贷,法律不予保护,贷款人只能收回本金。

  (四)借贷需担保

  对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借款人应当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或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担保;贷款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有些财产抵押,贷款人还应当要求借款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这样,一旦借款人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贷款人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

  (五)及时催借款

  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贷款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2年,贷款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法律就不予保护。

  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人应当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还款期限起重新计算。这样,贷款人就拥有起诉权。

  (六)依法***款

  有些借款人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间借款,无力偿还时就卷款而逃,使贷款人血本无归。这种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应当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重视。

  如果借款人逃账赖账,贷款人切忌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应当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

  三、还本付息应当正确处理的五个问题

  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必然涉及到还本付息问题。在借贷实践中,因为还本付息问题产生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开展民间借贷活动有五个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一)关于提前还款问题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不还款是违约行为。实际上,借款人提前还款也构成违约。

  《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一规定使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行为有了法律约束。但是,借款人提前还款以及利息的计算问题需要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说清楚。

  《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这一规定自然对贷款人不利,也容易使借贷双方产生矛盾。因此,民间借贷对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等问题都必须清楚地写在协议中。

  (二)关于利息与本金问题

  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

  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比如,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500万元,到期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为15万元,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借款人支付485万元借款。这种做法一方面使贷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贷款的风险,但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容易引起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为了解决借款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公平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00条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就可以了。

  比如,上面例子中的借款人实际只得到了485万元的借款,那么,其借款数额即为485万元,借款人只需向贷款人返还485万元的本金并支付按485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

  (三)关于利率和利息问题

  第一,利率问题。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以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之内协商。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利息问题。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性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当按约定支付利息;如果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三,“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行后的返还问题。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

  司法实践: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不判令返还。其理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保护”。

  按该条规定:“超过部分的不保护”,就是既不保护贷款人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人返还多付的部分。

  借款人可以在履行期间拒绝支付多付的利息,但已多付的部分属于赠与部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的赠与行为,属于单向合同,借款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且受赠人即贷款人没有违反撤销权内容的规定,借款人无权行使撤销权,即要求返还多付的部分法院将不支持。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可见,民间借贷不得约定复利。根据新的《意见》的解释规定,可约定复利,但复利后的利息不可超过四倍。

  (四)关于逾期借款问题

  《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借款期限已满,经贷款人催要而借款人仍未偿还借款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贷款人应当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贷款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

  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贷款人就继续拥有起诉权,这有利于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关于这一点,贷款人一定要弄清楚。

  (五)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了返还本金,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单位犯,除追究单位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返还本金外,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若贷款人明知是非法集资仍贷款的,应当对其行为承担一定的后果,借款人可以只返还其本金;若贷款人不知是非法集资,以为是一般借贷而贷款的,借款人除返还其本金以外,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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