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为中小企业创新服务(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法律服务
43.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中小企业的创新是中小企业的价值所在,律师应当协助所服务的中小企业建立有效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的保护制度。
44.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律师应当协助企业与企业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订立符合法律与企业实际的保密协议。
45.提供专利、商标代理法律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的法律服务。
46.提醒企业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律师也应当通过有效的工作形式促使中小企业的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使用正版软件、尊重他人的专利权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避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与合法利益。
(八)为中小企业公平竞争提供法律服务
47.告诫企业竞业禁止的约束 律师应当以合理方式提醒中小企业业主,在中小企业聘用曾在其他公司担任技术、管理职务的员工或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避免侵犯其他企业的技术与商业秘密,应当关注该等人员与前任公司所订立的保密协议的约束。
48.重视并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宣传 律师应向中小企业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规定,防止企业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不正当的垄断行为。 在企业兼并收购过程中,律师应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积极协助企业办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申报工作。
49.倡导和转播公平竞争的理念 律师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注重灌输企业管理人员公平竞争的理念,避免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不正当竞争损害他人利益,以及触及反垄断行为而受到损失。
50.保护企业免受不正当竞争损害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现他人有不正当竞争或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对中小企业利益形成损害或有损害可能时,作为律师应积极协助企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省律师协会和各市律师协会要充分发挥其知道和协调作用,努力完善律师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各项措施
51.充分发挥浙江省律师协会的指导职能 浙江省律师协会及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服务中小企业的业务指导机构。浙江省律师协会由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专门委员会负责全省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在从事中小企业服务过程的指导工作。各市律师协会由相应的律师业务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服务中小企业的工作。 浙江省律师协会成立一个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律师服务中小企业专家指导小组,对于全省范围内发生的涉及中小企业法律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并为各地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提供免费的咨询意见。 浙江省律师协会与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与反馈机制,及时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与交流,并对有效的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必要时以律师协会的名义向党委、政府报告律师协会的意见与建议。
52.律师协会各相关专业委员会要围绕中心,做好协作浙江省律师协会的各相关专业委员会,将根据本工作指引,陆续制订与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内容有关的业务指引,作为本工作指引的附件,用以指导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具体从事服务中小企业的内容,保障律师的服务质量。
53.各级律师协会要确实发挥其基础工作作用 各级律师协会应当加强与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业协议等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中小企业碰到的法律难题,及时组织律师帮助克服中小企业的共性法律问题。同时,各级律师协会通过律师专业知识的培训及经验积累,尤其是在《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企业会计制度、税收、金融、投资、外汇、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水平与能力。 各级律师协会应当积极研究本区域范围内中小企业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内容、形式、对现有法律服务内容与形式的评价等,积极探索新的服务内容、手段与方法,并指导区域内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向中小企业提供有价值的法律服务。
54.精心谋划、出色服务,实现法律服务自身的转型升级 以推进律师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为重点,重新审视传统的法律服务工作模式,以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模式的探索和实践为抓手,在努力为企业提供更专业、更精细的服务的同时,进一步思考提升律师服务水平,转变律师服务工作方式,充实律师服务内容,实现律师法律服务自身的转型升级。
55.做好总结与交流工作,放大律师为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的效果 浙江省律师协会和各市(省直)律师协会要及时总结、交流服务中小企业的经验和典型,注重研究法律服务中小企业的新方法、新产品、新模式,不断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多层次、变化了的法律服务需求。 浙江省律师协会和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对在服务中小企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及时给予表彰,形成全行业帮扶中小企业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