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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那些事儿

中国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2014/9/9 14:58:54)·行业新闻

  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合同形式

  相对比较灵活,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合同主体

  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工作时间

  每日平均不超过4小时,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薪酬支付

  按时计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陕西最低小时工资标准:12.8/时一类地区)

  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社会保险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险种原则上由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参保。

  合同解除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录用备案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争议解决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附相关法律规定(节选):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规定》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10.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 文章作者: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1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