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信用记录不能随意“销”
经查,2005年,投诉人与该支行签订了12000元助学贷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4000元和8000元,贷款期限为2006年1月至2011年1月、2006年12月至2011年12月,毕业后贷款分期还款起始日均为2008年7月11日。投诉人于2012年2月3日、5日分别偿还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和滞纳金,逾期情况客观存在。至2012年2月5日投诉人结清本息罚金之日,逾期次数与投诉人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相符。从调阅的信贷档案和相关业务系统中未发现有关投诉人助学贷款的展期手续。 调查同时发现,投诉人因不良信用记录影响自身办理购车贷款业务,遂向该银行天津昆明路支行寻求解决,该支行为其出具了“我行将协调人民银行调整卫某个人征信”的逾期说明。人行天津分行认为,此说明违反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即“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根据条例,投诉人的贷款逾期记录应于2017年2月5日后删除,不存在“协调人民银行调整个人征信”的问题。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人行天津分行要求该银行天津市分行加强内部管理,认真改进服务,向客户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3月31日,人行天津分行出具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并通知投诉人领取,同时,计划将投诉处理意见反馈该银行天津市分行。人行天津分行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市民提出的征信业务异议和投诉,人行天津分行都将认真受理和调查,如果信用记录确有错误,将要求商业银行予以更正,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如果记录无误,则只能在《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5年期限后删除,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擅自清除该记录,因此,市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应珍爱信用记录,避免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