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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条例

中国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2017/5/2 14:44:56)·风险委介绍

第一章 总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全称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简称“风险委”)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在中商联和国资委指导下相对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条 “风险委”接受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的直接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依法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遵守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章程,在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沟通政府、企业和用户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树立行业旗帜,建立行业新的秩序,引领行业走向理性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宗旨

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化、特色化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全方位的良好服务和资源对接促进我国风险管理服务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科学的发展,提高中小商业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更好的支持各地经济的良性发展。使‘风险委’成为中国企业风险诊断、危机管理、风险解决和管理提升领域的代表性行业组织。

三、职能

(1)开展风险管理、风险评估等风险管理相关的培训、交流活动,提高中小企业抗风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

(2)发展企业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会员,促进会员相互协助,共同提高中小商业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3)向各行业中小企业提供风险管理咨询、辅导、软件等专业支持,提高中小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评估的服务,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4)协助各级政府、产业园区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及其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的风险防范辅导和支持工作。

(5)加强行业风险管理行业自律,通过开展优秀风险管理服务机构评选活动,促进行业自律和发展。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条件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各类企业,从事风险管理、危机管理、安全管理相关资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企业高层、专业人士、科研教学机构的专家学者,各地方政府主管中小企业的领导、各园区管委会、商务部门负责人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愿意承担会员应尽义务,拥护并遵守本会条例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决议表决权;

(二)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优惠获得(使用和登载)本会收集、编辑、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以及本会网站上的信息;

(五)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国际交流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条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行业自律标准和职业行为规范;

(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形象等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促进会员间的合作;

(五)按会员管理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最高机构

“风险委”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机构。每五年为一届;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和决定理事提交的重要提案;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选举、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增补或免除理事、副理事长,提请通过聘请名誉顾问和学术顾问;

(六)制定和修改本会条例;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

“风险委”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名誉理事长1人、高级顾问、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理事人选经协商、推荐后,由“风险委”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任期五年。

第十四条 理事长领导本会全面工作,高级顾问、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理事会每两年半召开1次。

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规划;

(二)增补、免除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和确定工作提案。

第十六条 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地点北京市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负责“风险委”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协助秘书长工作,共同履行完成秘书处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风险委”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收支计划;

(四)组织筹备和召开的各类会议;

(五)向“风险委”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审议、提交本会重大活动议案;

(七)审议、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八)开展“风险委”日常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八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本会会员单位的会费和资助;

(二)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三)服务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工作范围。

第二十条 经费收支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条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条例修改,由秘书处提交意见,报理事长、副理事长确定,由“风险委”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风险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条例部分条款时,可由秘书处先行制订并报理事长批准,以通讯形式征得“风险委”常务理事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秘书处提出动议,报理事长办公会确定,经 “风险委”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清算。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风险委”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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