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全称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简称“风险委”)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在中商联和国资委指导下相对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条 “风险委”接受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的直接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依法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遵守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章程,在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沟通政府、企业和用户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树立行业旗帜,建立行业新的秩序,引领行业走向理性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宗旨
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化、特色化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全方位的良好服务和资源对接,促进我国风险管理服务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科学的发展,提高中小商业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更好的支持各地经济的良性发展。使‘风险委’成为中国企业风险诊断、危机管理、风险解决和管理提升领域的代表性行业组织。
三、职能
(1)开展风险管理、风险评估等风险管理相关的培训、交流活动,提高中小企业抗风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
(2)发展企业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会员,促进会员相互协助,共同提高中小商业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3)向各行业中小企业提供风险管理咨询、辅导、软件等专业支持,提高中小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评估的服务,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4)协助各级政府、产业园区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及其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的风险防范辅导和支持工作。
(5)加强行业风险管理行业自律,通过开展优秀风险管理服务机构评选活动,促进行业自律和发展。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条件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各类企业,从事风险管理、危机管理、安全管理相关资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企业高层、专业人士、科研教学机构的专家学者,各地方政府主管中小企业的领导、各园区管委会、商务部门负责人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愿意承担会员应尽义务,拥护并遵守本会条例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决议表决权;
(二)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优惠获得(使用和登载)本会收集、编辑、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以及本会网站上的信息;
(五)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国际交流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条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行业自律标准和职业行为规范;
(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形象等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促进会员间的合作;
(五)按会员管理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最高机构
“风险委”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机构。每五年为一届;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和决定理事提交的重要提案;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选举、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增补或免除理事、副理事长,提请通过聘请名誉顾问和学术顾问;
(六)制定和修改本会条例;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
“风险委”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名誉理事长1人、高级顾问、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理事人选经协商、推荐后,由“风险委”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任期五年。
第十四条 理事长领导本会全面工作,高级顾问、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理事会每两年半召开1次。
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规划;
(二)增补、免除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和确定工作提案。
第十六条 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地点北京市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负责“风险委”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协助秘书长工作,共同履行完成秘书处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风险委”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收支计划;
(四)组织筹备和召开的各类会议;
(五)向“风险委”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审议、提交本会重大活动议案;
(七)审议、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八)开展“风险委”日常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八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本会会员单位的会费和资助;
(二)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三)服务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工作范围。
第二十条 经费收支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条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条例修改,由秘书处提交意见,报理事长、副理事长确定,由“风险委”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风险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条例部分条款时,可由秘书处先行制订并报理事长批准,以通讯形式征得“风险委”常务理事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秘书处提出动议,报理事长办公会确定,经 “风险委”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清算。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风险委”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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