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依赖风险管理法治化
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最早提出的“风险社会”概念,对正处在深度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早已演变为社会现实。从地震、雪灾、疫情,到矿难、污染、骚乱,这些年不断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种种突发事件,提示我们进入公共安全危机多发时代。
现代国家,早已放弃紧急状态无法治的偏见,为随时应对突发危机对整个国家生活与社会秩序造成巨大冲击,而围绕行政紧急权力和社会动员构建紧急状态法治,以有效控制和消除危机,恢复正常的法律秩序。2003年非典后,中国公共应急法制建设快速提上日程,构建起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主干的行政应急法规体系,并不断提升政府应急管理机制的法治化水平。但是实践中,一些政府部门仍习惯认为,危机管理就是单纯地应对突发事件。这种被动应急的狭隘思维,使得危机管理多局限于以行政手段“灭火”了事,而缺乏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进行未雨绸缪。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就是法治化,它需要在应对风险上从行政化管理转向法治化治理,将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一是注重系统优化,加强紧急法治与常态法治的有效衔接。危机管理是一个从常态法治转为紧急法治、再恢复到常态法治的过程,其法治化程度不能局限于行政应急这个环节,而需拓展到与常态法治的衔接。事实证明,很多危机源于常态法治的疲软。例如昆山爆炸因粉尘引发,国家早就制定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近三年每年国务院都发出通知开展专项治理和督查,但中荣仍成为监管“盲区”,三级安监形同虚设。查阅以往的矿难事故,多是平时执法监管不力、检查不到位造成的。可见,危机管理法治化须从夯实常态法治开始,立足于危机的潜伏、爆发、控制、化解、修复、常态化等全程进行谋划。例如从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到鲁甸地震,重灾区无一例外处于农村,最大伤亡源自建筑倒塌。这意味着灾后重建如果缺乏严格的法治化监管,“豆腐渣”工程很可能再现,为下一次灾难的重演埋下伏笔。
二是着眼多元治理,完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行业法治系统。公共安全危机涉及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同领域需要不同的专业机构和应对系统,进而形成不同的公共安全法治系统。虽然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危机管理提供了一般性的原则规范,但针对不同的危机形态,还需要根据各自特点分而治之,整合不同部门的力量资源,实现公共安全危机的多元化治理。尤其是在地震等综合性灾难中,涉及复杂的行政力量配备,包括社会力量的参与,以及军地之间的协调,只有通过法治化手段整合主体资源,将不同部门的职责明晰化,形成统一、高效、权威的联合协作体制机制,才能保障危机管理有条不紊。
三是立足微观环节,强化危机管理的法治执行力。危机管理法治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组织体制、权力责任、信息公开、应急措施、救助补偿、社会参与等诸多要素和环节,法治的执行力就体现在这些具体环节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可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的建设,将危机管理立法的各个环节要求融入其中,使之具备更高的实用性和更严的约束力。例如问责法治化,就需要将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体现到具体的预案执行中。再比如社会救助法治化,也应在预案中提前设计。汶川地震中就发生过志愿者拥堵救灾道路现象,此次云南地震依然发生此类现象,说明在救灾机制中,仍缺乏对社会救助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