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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融资的根本出路在于扩大直接融资渠道
中国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2013/4/22 16:14:28)·行业资讯
在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监管部门出台了许多鼓励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的举措,如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小微企业金融债以解决小微贷款资金来源问题,对发行金融债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商业银行存贷比考核,对小微企业贷款执行0.75的风险权重,允许单独设定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考核指标并允许适当提高其风险容忍度等,在这些政策的推动下,加上金融脱媒的加速和利率市场化脚步的加快,众多商业银行包括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纷纷开始向小微企业集体转型。到目前为止,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已达到十几万亿,较好地满足了相当一部分优质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提高了这些小微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 但相比全国4300万个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言,银行融资的覆盖率仍非常低,尤其对那些既无不动产可供抵押、又不具备联保互保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可获得性更是低下。即使对那些有幸能够获得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随着经营成本的不断上升,其利润空间也不断受到挤压,难以覆盖高企的银行贷款利率。目前有抵押的银行贷款利率普遍比基准利率上浮30%以上,无抵押的优质客户信用贷款利率基本上在12%以上,而一般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基本上在20%左右。从某种角度来说,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转型,不是真的出于服务小微客户的目的,而是看中了小微客户是其赚钱的金矿。在这样的情形下,提高小微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尤其是覆盖面就变得比较困难,不是银行不愿给小微企业贷款,而是小微企业因无力承担高企的银行贷款利率而能不贷款就不贷款,除非救急需要或实在是没有任何其他解决问题的路子和方法。 如此,有没有可能通过限制商业银行小微贷款利率的方式来提高小微企业贷款的覆盖面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如果这样做,一是不符合市场化原则。小微企业贷款本身风险高,商业银行是盈利单位,价格要能有效覆盖风险;二是如果利率过低,就失去了对商业银行的吸引力,小微企业反而更难获得贷款。 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扩大直接融资渠道,最便捷的就是债券融资渠道。 在债券融资非常通畅的情况下,那些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一般都选择债券融资方式来替代银行贷款,从而减少银行向大中型企业贷款,以及拉低银行大中型企业贷款利率,逼迫银行真正转向小微企业。由于众多银行都在小微企业领域竞争,将促使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往下移动,从而减轻小微企业债务负担。 更重要的是,小微企业自身也可以通过某种组合或变通或増信发债融资,获得比银行贷款利率更为优惠的资金。比如发行小微企业集合债,将若干家小微企业集合在一起,以满足发债标准,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形成一个总发行额度,然后统一组织、集合发行。这种债券发行方式使发行主体由原来单一企业转变为一揽子企业。在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情况下,集合债券的发行可以使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募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且成本低于银行贷款利率。为了使小微企业集合债发行成功,并降低筹资成本,一般都要对债券进行信用增级,但信用增级只是将投资者的风险转移到增级机构身上,并未降低债券发行主体本身的风险,因此,为了尽可能降低发债企业的风险,对参与发债企业的选择就至关重要,否则就容易出现“10中关村债”违约事件。而这方面可借鉴商业银行选择小微贷款客户的方法,比如参与主体应是同一个商圈或同一条产业链或同一家商户或协会内的企业,而不是八竿子打不到一起的拼凑起来的集合债。 再比如发行小微企业扶持债,其基本模式是由地方融资平台发行,但募集资金并未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而是通过商业银行以委托贷款形式向小微企业放贷。由于小微企业扶持债实质上是地方政府为小微贷款提供隐形的信用背书,所以其筹资成本不会高。但由于使用资金的小微企业并不直接承担偿债责任,它所面对的只是城投企业,所以发行小微企业扶持债,对债券筹集资金支持的主体选择同样重要。虽然如此,政府在发行小微企业扶持债中的作用更加能够得到发挥,比如政府可以根据委托贷款的风险容忍度,根据发债额度设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作为偿债基金,等等。 总之,建立多元化融资模式,而不是单纯依靠银行贷款,才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成本高的根本之路。
【 文章作者: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文章来源: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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